为什么要做家庭财富主动管理和传承的安排?
法定继承不好么,会碰到什么问题呢?人性的复杂性和多元利益诉求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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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巨大缺点
为什么要做家庭财富主动管理和传承的安排,法定继承不好么?会碰到什么问题呢?法定继承是一个充满着争议、繁琐和复杂的过程!
另外,法定继承没有传承的个性化方案,解决不了人性带来的利益冲突问题,适应不了复杂多变的各家庭需求。法律的基本规定要服务于普罗大众,社会的全部阶层,因此仅能提供一般性的规范,无法实现您的特定需求。提供这个社会最终的司法解决方案,以求维护社会稳定。
以案说法 法定继承规则有巨大缺点
(一)法定继承规范不了人性的复杂需求
故事一 汪先生一家都对法定继承方案不满
汪先生有一个很贤慧的汪太太(高姓),居家抚养孩子没有工作,他们俩有一个孩子小汪,未成年。汪先生父母在世(汪先生先生和汪先生太太),而汪太太这边也有母亲高老太太在世。汪先生先生和汪先生太太有两个儿子,除了汪先生以外,还有一个儿子也就是汪先生的弟弟汪二,汪太太也有一个弟弟高先生。这就是基本的家庭结构。
汪先生现在有资产一亿五千万,是自己多年努力经营公司所得,扣掉欠债后大概净资产一个亿。为简化这个案例,假定夫妻没有私产也没有婚前财产,也没有受赠的财产。假定汪先生出于对家人的爱,提前做财产传承的安排,那么谁有继承权?
父母、配偶、孩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那么夫妻财产先分一半,剩下的一半财产各四分之一,也就是每人可以获得汪先生夫妻两共同的总财富的八分之一,对吧?
家庭里每个人都关爱着其他成员,同时各自对家庭又有不同的想法和诉求,于是这个时候人性的问题可能就暴露来了。
于是,他们一家人一一来向我咨询有关法定继承的法律问题。
于是,我首先向汪先生发问了:
那么,汪先生,您觉得按照法定继承,您满意吗?
不出乎我的意料,汪先生和我说了一些顾虑:
儿子将来需要钱的地方太多了,所以给孩子的太少了。
于是我问道,如果你儿子没有能力管理好这么巨大的遗产呢,它会不会是你儿子的巨大灾难?如果有人觊觎他的财富,怂恿他吸毒、赌博、沉迷网络、玩乐女人,甚至犯罪?
汪先生还问道,如果他太太再嫁,汪太太所获得的遗产就被卷带走了,可能还会再生育跟自己没有任何血亲孩子跟自己的儿子抢夺汪太太的财产。汪先生也不是不爱他的太太,但是相比太太来说呢,他更关心他的孩子。他对法定继承的分配结果不太满意。
但事情就奇怪在这儿,几个月后汪先生被确诊有严重的心脏疾病,于是汪太太也来找我了。她向我说道,她老公汪先生经常出差应酬,身体也不是太好。如果她老公没了,遗产该怎么分配?
于是,我给她也做了分析。不出我所料,汪太太觉得她虽然获得很多了,拿到了夫妻共同的总财富的八分之五,但也有顾虑。于是她也向我提出了自己的顾虑:她觉得汪先生的父母得的太多,因为他们现在年纪已大,在小城市住着养老,花不了多少钱。
同时,我告诉汪太太一个她可能意识不到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表面上汪先生的弟弟汪二对汪先生的财产没有继承权是吧?但是汪二也可以参与到继承权纠纷中去抢财产!
为什么呢?
汪二是间接的获益者,他可以从汪先生父母那边获得利益,父母没有不疼爱自己子女的。并且汪二对汪先生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所以他可以怂恿父母参与到财产争夺战中去。如果汪先生有不动产要传承,那么汪二对于汪先生的不动产在经历汪先生过世又经历其父或母过失后将对该不动产拥有份额,这个不动产并不当然属于独生子小汪公子。汪太太顿时心生惊讶,她对这个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的结果也不太满意。
而另一方面呢?汪太太继承的财产可以被分给汪太太的弟弟,汪先生的小舅子高先生。因为高先生可以从汪太太的父母这边获得利益,于是高先生也可能参和进来了。
更可能让您觉得奇怪的是,这时候公公婆婆可能要说了:汪太太获得那么多的财产,将来我的孙子跟着你改嫁别人了,连姓都会改掉,你的钱不会花在我的孙子身上,我会担心。
你看看,仅仅因立场不同,一次法定继承的事件就可以让原本和谐的家庭氛围因为继承案而破灭,从此纷争不断。
于是,汪先生家就继承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这还是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身故,没有复杂的后爹后母、继子继女、非婚生子女、未成年子女、多国籍身份等问题下做的最简单讨论。如果您的家庭结构更复杂、家庭关系更脆弱呢,可想而知,这将可能引发一场家庭内部“天昏地暗”的斗争!而在我国,在诉讼发生之前伪造一份私文书遗嘱,不是犯罪的行为。
当然在家庭相互的关系和爱外,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诉求有不同的立场,无分好坏,只是人性。日常生活中,哪怕两个人都是我们道德下所称的“好人”,因价值观和立场不同,同样可能产生比较大的冲突,甚至掐架,对么?因此,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设计要做的事情不是去逆人性,而是顺人心和规范人性,提前做好准备,规范和平衡不同人性下自然生出的各种利益诉求和众多可以预见的财富管理和传承风险。
可以肯定地说,只要遗嘱继承人对遗嘱产生不公的想法,只要对遗嘱有异议,那么纠纷就不可避免的发生。据统计没有立遗嘱按法定继承纠纷占继承案件数量超过七成,而遗嘱纠纷至法院被判决无效率又超过六成。你可能想不到,即使你家庭设立一份有效遗嘱,其实也难以阻止家庭内争产纠纷。
故事二 汪大眼睁睁看着汪二占有遗产却毫无办法
被继承人汪先生在医院ICU病房过世后,其名下90万存款由汪先生的小儿子被告汪二陆续取出,汪大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汪大是朴实的工人,生有一个女儿,收入虽稳定却比较低,对于汪先生留下的遗产特别在乎,能为家庭改善生活环境。汪大认为在汪先生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继承方式分配遗产是应当的,对诉讼结果非常有信心。然而,诉讼过程和结果超出了他的预想。
在诉讼中,被告汪二并没有能够提供汪先生的遗嘱,但他提供了一份《赠予》协议,内容为“我(汪先生)把我的所有的钱赠予汪二,因为他收入不稳定,将来孙子结婚需要买婚房。”于是汪大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前后经过两次笔迹鉴定,结论都为无法判断检材《赠予》上需检的全文字迹是否汪先生所写。也就是说汪二提供的《赠予》不能分辨是否真实,但这份真假难辨的《赠予》协议却让他在诉讼中占据了主动地位。
案子的判决理由是:汪二已出具《赠予》字条明确将其所有的钱赠予被告汪二,且双方均确认诉请中六张银行卡及存单在汪先生生前就在被告汪二处,故汪先生名下现存银行卡内本息余额、生前被告取得的定期存款及支取钱款一次性费用均归被告汪二所有。原告抗辩该字条上并非汪先生本人签名,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佐证,且笔迹鉴定报告亦无法否认该字条上签名为汪先生所签,故对原告汪大的抗辩,不予采信。
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个案子里面汪大作为原告承担本案的主要举证责任,必须取得事实证据证明诉求的合理。汪二作为被告不承担本案原告诉求的证明责任,汪二只需要提供反驳不需要反证,一般也不用证明自己取得财产是出于赠与的法律关系,一份真假难辨的《赠予》协议对汪二来说可以起到作用。同时汪二已有银行卡的密码,已经从银行卡中取得财产,对财产的占有成为了既成事实,那么汪大要推翻既成事实需要更努力地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诉求。原告汪大要主张汪二取得的财产不是汪先生对其赠与,而是汪二私自的侵占,原则上需要汪大承担更严苛的举证责任,而汪二对既成事实通常只需要对汪大的诉求提出合理的反驳,两次笔迹鉴定的结果不能证伪被告汪二的反驳。
法律不主张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建议权利持有人采取合法的行动,提前规划和保护保障自己的权利。汪二在汪先生生前就已经持有银行卡并持有密码,更容易被法院认可既成事实更接近事实真相,而汪大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更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的后果。后果包括汪大要足以有推翻事实现状的证据,而汪大没有能够证明,仅凭法定继承的理想推定是不够的。
另一方面,我们大陆在法院起诉之前,伪造私文书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院起诉阶段提供伪造私文书才可能涉嫌伪证罪,导致原被告的可能违法成本更低。因此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极有可能产生巨大的争端。
回到这个案例,如果法院推翻汪二取得财产的既成事实,要考虑改变赠予认定导致的后果。一旦推翻事实现状,那么被告是不是可能涉嫌侵占和伪证等一系列法律后果,这时候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多重便可想而知。否则法官更愿意不支持原告主张,必须更加谨慎,避免轻易的改变带来更大的不可预期的后果。因此这个案件中,与其说是法院支持了被告,不如说是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原告举证证明的程度还不够。
那么各位读者,可以想象一下你当前在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中,自己所处的地位了。
(二)法定继承容易导致资产外流
分享一个典型的财富传承案例。家庭因没有任何的规划,法定继承导致严重的资产外流,更是毁了多年创立的基业。
汪先生是浙江一名优秀的民营企业家,辛辛苦苦终于把企业做起来了,由于五十多岁后精力欠佳,决定将企业交由其子小汪打理。小汪在他的培养下,结婚生子事业有成,经过了长时间的历练。汪先生认为这个时候将企业传给小汪让他比较放心,小汪应该能全力以赴为企业发展领航。
二代小汪在接班后,果然没有辜负父亲的重望,不仅发扬了汪先生的企业家精神,还擅长创新和在创业,公司一度成了行业内的明星企业。不幸的是,当汪先生打算彻底颐养天年不再管理公司事务的时候,噩耗传来。小汪在出差的路途中发生车祸不治身亡,全家人悲痛欲绝。办完后事,汪先生考虑到儿媳妇姜女士是家庭主妇不懂企业管理,孙子还未长大,于是决定复出,继续管理企业。
于是汪先生与儿媳商量,把企业的股权过户给自己,汪先生先生作为大股东和实控人能更好地管理这家公司。可是儿媳一拖再拖,最终提出要和汪先生分家析产,并且还带来了自己的律师跟汪先生谈判。律师表示,因小汪意外身故没有留下遗嘱或财富管理传承方案,只能按法定继承来分财产。
小汪在公司的股权资产属于小汪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首先有50%是儿媳的,剩下的50%属于遗产分配,汪先生夫妇、儿媳和孙子各自分得这50%的四分之一。这样算下来,整个资产只有25%归汪先生夫妻俩,而作为孙子的唯一监护人,剩下的75%都归儿媳妇所有或控制。
汪先生听后非常吃惊和愤怒。操劳一生的事业,最后只能落到25%的股权控制权。更让他焦躁的是,儿媳妇手握公司绝大部分股权,在不懂公司管理的情况下,儿媳妇让自己的哥哥姜先生代为管理。几年之后公司被姜先生掏空,公司由盛转衰,最后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
作者马华桂 《中国式财富管理传承工具大全实务》书籍内容分享系列的内容